2005年3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外来民工请善用居民身份证
何斌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重要依据,受法律的保护。可一些外来民工屡屡以身试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月23日下午,河南省柘城籍的外来民工王某,怀惴老乡的居民身份证前来台州市路桥公安分局峰江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想蒙混过关,但被办证人员发现,结果受到警方的处罚。据了解,近段时间,峰江派出所已处理多起类似冒用他人身份证来办理暂住证的违法案件。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持有人的身份象征,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不妥善使用居民身份证,会因此而带来许多法律上的麻烦。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外来民工,首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切记保管好居民身份证,如不慎遗失,也要及时去公安机关声明遗失申请补办;其次不要随意出借居民身份证或将居民身份证抵押在单位,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或者图一时方便,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甚至危害。(何斌)